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塔吊因为工商导致赔偿万元
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更新日期:2011年10月11日 浏览

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,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刘先军64200元残值塔吊,赔偿塔吊损失35800元外加原告塔吊租金损失,按每天180元计算;同时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4900元均由被告承担。


通过李则天租用原告的塔吊,李则天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,向被告披露塔吊所有人为原告刘先军。在塔吊基础施工中,被告在基槽以及钢筋安装均未报验情况下,擅自浇筑混凝土,监理公司因此向其下发通知,要求进行整改。

在发包单位、监理、施工单位三方检查中,监理向被告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,通知塔吊未经验收禁止安装使用。同日,李则天在未对塔吊基础进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,组织3名塔吊安装工违章操作安装塔吊,导致塔吊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。

塔吊运送到被告的施工工地后,原告已按约将塔吊交付被告,塔吊在被告控制下,在安装使用过程中被告应当妥善保管塔吊,但塔吊因被告施工的底座基础不牢,以及违规安装导致倒塌造成损坏,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,租赁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,合同以外的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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